《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和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综合以上分析,居住证过期未续签,将直接导致其使用功能中止,进而影响到您已申请的子女入学和公租房资格等公共服务。具体影响程度需根据当地教育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的具体审核标准而定,但通常会导致办理受阻或资格失效。
建议您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风险提示:务必尽快处理续签事宜,拖延可能导致居住证功能中止时间过长,进而加大恢复各项公共服务资格的难度,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