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法定的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
用工单位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工单位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工单位证明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工单位证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但此条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效力,实践中退回也基于此):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重要提示:
以上列举的情形是法定的退回理由。用工单位在决定退回派遣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